国际汇款交易规定(积分计划特别条款)

第 1 条(目的)

本积分计划特别条款(以下简称“本特别条款”)规定了SBI Remit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我公司”)提供积分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的相关条件。

第 2 条(适用关系)

  • 1. 本特别条款构成我公司另行制定的国际汇款交易规定(指涉及第二类资金移动业的规定,以下简称“国际汇款交易规定”)的一部分。关于本计划,凡本特别条款未作规定的事项,应适用国际汇款交易规定的规定。
  • 2. 国际汇款交易规定的内容与本特别条款的内容存在不一致的,应优先适用本特别条款的内容。
  • 3. 关于本计划,凡本特别条款未作规定的事项,应以我公司网站或我公司移动应用程序等发布的内容为准。
  • 4. 本特别条款中用语的含义,除另有特别规定外,应以国际汇款交易规定的定义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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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3 条(本计划的对象)

    本计划仅适用于国际汇款交易规定所定义的会员中的个人会员。法人会员不适用本计划,且不享有第4条所规定的积分授予。

    第 4 条(积分的授予)

    • 1. 我公司将在客户符合我公司规定的条件时,按照我公司规定的方法授予一定数量的“Remit积分”(以下简称“积分”)。
    • 2. 积分的授予条件、积分的授予数量、积分的授予时间等详细内容,将在我公司网站或我公司移动应用程序等进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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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5 条(积分的确认)

      客户可以通过我公司网站的服务页面或我公司移动应用程序查询其所持有的积分余额。

      第 6 条(积分的使用)

      • 1. 客户在通过网络汇款或移动应用程序汇款方式使用国际汇款服务时,可以按照我公司规定的方法,将其所持有的积分按每1积分相当于1日元的标准抵扣汇款手续费。
      • 2. 尽管有前款规定,我公司可能授予在适用对象、使用条件等方面存在差异的积分。在此情况下,具体内容将发布于我公司网站或我公司移动应用程序等。
      • 3. 客户不得将积分兑换为金钱,亦不得将积分转让给第三方。

       

       

      第 7 条(积分的有效期限)

      • 1. 积分的有效期限至第1项所规定的日期为止。但对于有居留期限的外国人客户,积分的有效期限为第1项或第2项所列日期中较早的日期。
      • (1) 自积分授予之日起满六个月所属月份的最后一日
        (2) 客户居留期限的届满日(若在居留期限届满日前已办理更新手续的,则为更新后的居留期限届满日)
        • 2. 尽管有前款规定,我公司可能授予有效期限不同的积分。在此情况下,具体内容将发布于我公司网站或我公司移动应用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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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8 条(积分的失效)

          • 1. 若符合以下各项任一情形,则各项所列积分应立即失效:
          • (1) 超过前条所规定的有效期限的
            超过有效期限的全部积分
            (2) 根据国际汇款交易规定的规定,客户的会员注册被注销的
            客户所持有的全部积分
            (3) 根据本特别条款的规定,本计划终止的
            客户所持有的全部积分
            (4) 其他我公司认为宜使积分失效的情形
            我公司认为宜使其失效的积分
            • 2. 即使因前款规定导致积分失效,客户亦不得向我公司要求积分的重新授予或其他任何补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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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9 条(积分的取消)

              • 1. 若我公司判断客户符合以下各项任一情形,可在不事先通知客户的情况下,取消客户持有的部分或全部积分:
              • (1) 实施违法或不当行为的
                (2) 违反本特别条款、国际汇款交易规定或我公司制定的其他规定、规则等的
                (3) 因使用国际汇款服务而被授予积分后,相关国际汇款被取消的
                (4) 其他我公司认为宜取消授予客户的积分的情形
                • 2. 因前款规定而取消积分时,我公司可按以下顺序对积分进行扣减或结算:
                • (1) 若待取消的积分尚有余额,则从该积分中扣减。
                  (2) 若待取消的积分余额不足,则从客户持有的其他积分中扣减待取消的积分数。
                  (3) 若客户持有的积分数不足以覆盖待取消的积分数,则不足部分应以金钱返还或按照我公司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结算。
                  • 3. 无论国际汇款交易规定如何规定,若客户已将积分用于抵扣汇款手续费,而随后该积分成为取消对象时,我公司可解除汇款合同或停止汇款手续。
                  • 4. 无论国际汇款交易规定如何规定,若客户已将积分用于抵扣汇款手续费,而随后出现我公司应向客户返还汇款手续费的情形时,我公司应向客户返还已抵扣的积分,且不承担以金钱返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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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0 条(税款及费用)

                    因积分的取得或使用而产生税款或其他任何费用的,应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 11 条(免责)

                    • 1. 对于客户和第三方因下列各项事由遭受的损害,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 (1) 由于天灾、火灾、暴乱等不可抗力、客户或通讯运营商等第三方的通信设备、线路、电脑故障或电话中断等,或者法院等公共机构采取的措施等非归责于我公司的事由,导致本计划提供迟延或无法提供等情形的。
                      (2) 虽然我公司系统运营整体采取了相当的安全措施,但由于终端设备、通讯线路或电脑等发生故障,导致本计划提供迟延或无法提供等情形的。
                      (3) 其他由于收款人姓名有误等应归责于客户或第三方的事由,导致本计划提供迟延或无法提供等情形的。
                      • 2. 我公司可根据国际汇款交易规定的规定,对客户使用国际汇款服务加以限制。即使因该等限制导致客户积分使用受限,我公司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 3. 我公司可根据国际汇款交易规定的规定,在客户登录我公司网站的服务页面或我公司移动应用程序时,对客户进行身份确认。如果基于该身份确认将客户视为合法使用者而进行处理时,即使之后发生第三方伪造、篡改、盗用或非法使用密码等事故,我公司亦不会返还已使用的积分,且对由此发生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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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2 条(本特别条款的变更)

                        我公司可能会变更本特别条款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积分的废止、积分授予的停止、适用网站或交易的变更、积分授予比例或使用比例的变更。)。在此情况下,我公司会在生效日前将本特别条款之变更事宜、变更的生效日及变更内容通过在我公司移动应用程序或我公司网站上公布的方式进行周知,自生效日起依据变更后的内容执行。

                         

                        第 13 条(适用法律及协议管辖)

                        • 1. 我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本特别条款项下交易适用日本国法律。
                        • 2. 在我公司与客户之间,就本特别条款有必要进行诉讼的,第一审专属的管辖法院为东京地方法院。
                        • 3. 本特别条款的翻译文本与日文文本在解释上有分歧的,应优先适用日文文本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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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年6月27日制定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