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根据《国际汇款等报告法》第3条提交告知书的处理方式
根据《为确保国内税收的适当征收而提交关于国际汇款等的报告等相关法律(1997年法律第110号)》第3条的规定,在向国际汇款等时,该进行国际汇款者必须提交记载有姓名或名称、地址及个人编号或法人编号、作为该国际汇款原因的交易或行为的内容以及财政省令规定的其他事项的告知书。
您在使用本公司提供的国际汇款服务时,通过向本公司登记必要事项,即确认并同意以此代替提交告知书。
(本翻译仅为方便您的理解,如译文与日文原文存在不一致之处,以日文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