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汇款交易规定

客户(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客户。以下亦同。)应在同意SBI Remit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我公司”)制定的本国际汇款交易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的内容,并同意本规定构成客户与我公司之间的合同内容后,与我公司之间进行国际汇款相关交易。

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

本规定的目的是,就我公司提供的国际汇款服务(在第2条第2项中定义)及国际汇款收汇服务(在第2条第3项中定义),约定我公司及希望使用本服务(在第2条第1项中定义)者的权利义务以及有关使用本服务的条件。

第2条(定义)

  • 以下各项所列各用语,在本规定中有以下规定的含义:
    1. (1) “本服务”是,国际汇款服务及国际汇款收汇服务的统称。
      (2) “国际汇款服务”是,根据客户提出的汇款委托,使日本国外的汇款收汇人(以下简称“收汇人”)能够通过代理行收取所汇款项的移动应用程序汇款服务、网络汇款服务、汇款卡汇款服务及转账汇款服务的统称;
      (3) “国际汇款收汇服务”是指,根据客户提出的收汇委托,使客户能够通过代理行从日本国外的汇款人收取汇款的服务。
      (4) “会员”是指,根据我公司规定手续,我公司同意使用本服务的客户。
      (5) “代理行”是指,我公司实施本服务时,处理汇款的位于日本国外的我公司的合作金融机关及其合作单位。
      (6) “我公司移动应用程序”是指,我公司提供的具备汇款汇率查询功能、汇款模拟功能、汇款收款人注册功能、国际汇款功能等功能的移动应用程序。
      (7)“移动应用程序汇款”是指,使用我公司移动应用程序办理的国际汇款。
      (8)“移动应用程序汇款服务”是指,通过移动应用程序汇款方式的国际汇款服务。另外,移动应用程序汇款服务仅限个人会员使用,法人会员无法使用该服务。
      (9)“网络汇款”是指,使用我公司的网站(以下简称“我公司网站”)的国际汇款。
      (10)“网络汇款服务”是指,通过网络汇款方式的国际汇款服务。
      (11)“登录密码”是指,通过我公司移动应用程序或网络登录本服务利用页面时使用的密码。
      (12)“交易密码”是指,通过移动应用程序汇款服务或网络汇款服务进行交易时使用的密码。
      (13)“汇款卡”是指,向每位事先注册的收汇人发行的我公司规定的卡。
      (14)“汇款卡汇款”是指,使用汇款卡,向每张汇款卡事先注册的收汇人进行的国际汇款。
      (15)“汇款卡汇款服务”是指,通过汇款卡汇款方式的国际汇款服务。
      (16)“转账汇款”是指,通过向我公司规定的金融机关汇款进行的国际汇款。
      (17)“转账汇款服务”是指,通过转账汇款进行的国际汇款服务。
      (18)“事先注册式国际汇款服务”是,通过事先注册收汇人的方式进行的汇款卡汇款服务和转账汇款服务的统称。
      (19)“储蓄卡”是指,为了向用于进行网络汇款的汇款准备金账户(在第8条第1款中定义)入款而发行的我公司规定的卡。
      (20)“汇款收汇网络申请”是指,使用我公司网站申请国际汇款收汇业务的行为。
      (21)“汇款收汇电话申请”是指,通过电话申请国际汇款收汇服务的行为。
      (22)“收款合同”是指,通过汇款收汇网络申请或汇款收汇电话申请而成立的汇款收汇合同。
      (23)“SBI Remit NEOBANK”是指,我公司作为住信SBI网络银行株式会社(以下简称“SSNB”)的银行代理商,为客户开设住信SBI网络银行SBI Remit分行账户(以下简称“SSNB账户”)提供中介服务,并通过从 SSNB 账户对汇款资金进行转账的方式提供“移动应用程序汇款服务”。另外,于本项服务中获取并向客户提供SSNB账户相关信息为基于SSNB对我公司的委托,而非客户对我公司的委托。

     

    第3条(使用本服务)

    • 1. 使用本服务时,客户应事先按照第4条至第7条的规定办理会员注册手续,成为我公司的会员。每位客户仅可进行一次会员注册。此外,客户使用本服务时,视为同意本规定,追溯至按照第4条至第7条的规定进行会员注册申请时适用本规定。另外,下列人员无法使用本服务:
    (1)在日本国内没有住所或者居住地的人员;
    (2)在日本临时停留的人员。
    • 2. 客户依据本规定,通过在手机等中安装并使用我公司移动应用程序,原则上24小时365天均可使用移动应用程序汇款服务。
    • 3. 客户依据本规定,通过利用能够连接互联网的个人电脑、手机等(以下统称“终端”)的方式或我公司指定的其他方式,原则上24小时365天均可使用网络汇款服务。
    • 4. 客户依据本规定,可在我公司的合作金融机关的规定时间内,使用汇款卡汇款服务。
    • 5. 客户依据本规定,可在我公司的合作金融机关规定的时间内使用转账汇款服务。
    • 6. 不论前四款作何规定,我公司有时会因提供本服务的系统维护等,而停止、中止或中断提供本服务的一部分或全部。
    • 7. 我公司暂停本服务时,应事先在我公司的网站上刊登该内容。但,当我公司认为由于系统故障等需要采取紧急措施时,有时会在未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停止、中止或中断该系统的一部分或全部。

     

     

    第4条(通过移动应用程序注册会员的手续)

    • 1. 客户通过我公司移动应用程序申请本服务的,应按照包括同意我公司相关规定在内的我公司规定手续,使用我公司移动应用程序申请注册成为会员。
    • 2. 前款规定的申请注册新会员应按下列步骤进行。另外,我公司认为有必要时,可能会与客户登记的电话号码等进行联系。
    • (1)使用我公司的移动应用程序设置登录密码并且注册电子邮件地址,通过电子邮件地址进行认证。另外,按照本项规定完成电子邮件认证的客户称为“临时会员”。
      (2)完成电子邮件地址认证后使用我公司发行的用户名与客户自行设定的登录密码进行登录,并设定交易密码。
      (3)注册住址等客户相关信息(以下简称“会员信息”),以及根据防止犯罪收益转移的法律(2007年法律第22号,包括之后的修订。以下亦同。)及外汇及外国贸易法(以下将两部法律统称为“防止犯罪收益转移的法律等”)进行本人确认。另外,本人确认应按照我公司规定的方法进行。
    • 3. 未能完成前款规定的本人确认,或者我公司虽已尝试与客户联系,但未能取得联系时,我公司不为该客户办理注册。此外,我公司认定客户的会员信息存在可疑之处时,也可能不为其办理注册。对于客户因我公司未为其办理注册而遭受的损失,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 4. 我公司对已完成本人确认的客户进行注册审查。
    • 5. 通过我公司注册审查的客户成为本服务的会员。
    • 6. 成为临时会员的客户有权使用我公司移动应用程序功能中的下列功能:
    • (1)汇款汇率查询;
      (2)汇款模拟;
      (3)汇款收款人注册。

       

       

      第5条(网络方式的会员注册手续)

      • 1. 客户使用网络申请本服务的,应通过办理包括注册会员信息在内的我公司规定的手续,在我公司网站申请注册,以便成为会员。
      • 2. 我公司收到上款规定的申请后,进行我公司规定的注册审查,同意注册的,应根据关于防止犯罪收益转移的法律等,按照我公司规定的方法,对客户进行本人确认,并向客户发行临时登录密码。另外,我公司认为必要的,有时会与客户登记的电话号码等进行联系。
      • 3. 没能进行前款规定的本人确认,或者我公司虽与客户进行了联系,但联系不上的,我公司不为该客户办理注册。此外,当我公司认为客户的会员信息存在疑义时,有时也不会为其办理注册。对于客户因我公司未办理注册而遭受的损害,我公司应不承担任何责任。
      • 4. 通过网络进行注册手续的客户依照(ⅰ)第2款的规定利用我公司发行的临时登录密码以及第1款中的申请时设定的用户名,登录我公司网站服务页面;(ⅱ)确认办理注册手续时通知我公司的会员信息内容属实,发现有误的或者发生变更的,应按我公司规定的方法通知我公司正确的会员信息;(ⅲ)对该服务页面显示的本规定表示同意后;(ⅳ)办理 (1)将临时登录密码变更为登录密码的手续及(2)设定交易密码的手续。
      • 5. 在完成前款的登录密码以及交易密码设定手续之时,会员注册完成,客户成为本服务的会员。

       

       

      第6条(电话等方式的会员注册手续)

      • 1. 客户在通过电话等我公司认可的联络手段申请本服务时,应按照包括会员信息通知在内的我公司规定的手续,申请注册以成为会员。
      • 2. 我公司收到前款规定的申请后,进行我公司规定的注册审查,同意注册的,应根据关于防止犯罪收益转移的法律等,通过我公司规定的方法,对客户进行本人确认,并向客户发送规定的交易相关文件(有时包含汇款卡)。另外,我公司认为必要的,有时会与客户登记的电话号码等进行联系。
      • 3. 按照前款的方式收到交易相关文件的客户成为本服务的会员。
      • 4. 没能进行第2款规定的本人确认的或者我公司虽按第2款与客户进行了联系,但联系不上的,我公司不为该客户办理注册。此外,当我公司认为客户的会员信息存在疑义时,有时也不会为其办理注册。对于客户因我公司未办理注册而遭受的损害,我公司应不承担任何责任。
      • 5. 客户在申请会员注册时,发现通知我公司的会员信息内容有误的,或者发生变更的,应迅速按照我公司规定的方法通知我公司正确的会员信息。

       

       

      第7条(柜台注册会员手续)

      • 1. 客户在柜台申请本服务的,应通过办理我公司规定的手续,申请注册以成为会员。
      • 2. 我公司收到前款规定的申请后,应根据关于防止犯罪收益转移的法律等,对客户进行本人确认及注册审查,同意注册的,按照我公司规定的方法通知客户。
      • 3. 收到前款通知的客户成为本服务的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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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条(汇款准备金账户)

        • 1. 我公司应向每个成为会员的客户配发一个账户(以下简称“汇款准备金账户”),作为管理汇款准备金及使用汇款收汇服务收取的款项(以下简称“收汇款项”)的账户。
      • 2. 使用移动应用程序汇款服务或网络汇款服务的客户向汇款准备金账户入款时,应通过下列方法进行。汇款准备金账户入款应通过日元进行,请客户自行负责确认汇款准备金向汇款准备金账户入款完成情况:
      • (1) 通过从客户名义的银行进行转账(包括邮储银行)的形式入款;
        (2) 通过便利店支付票的形式入款;
        (3) 通过储蓄卡的形式入款。
      • 3. 使用事先注册式国际汇款服务的客户向汇款准备金账户入款时,应通过使用我公司借出的汇款卡的方式或转账的方法进行。另外,汇款准备金账户入款应通过日元进行,请客户自行负责确认汇款准备金账户入款完成情况:
      • 4. 客户应充分理解并事先同意:根据本条进行的客户向汇款准备金账户入款,原则上是作为汇款准备金的暂收款,与银行等进行的存款、储蓄款或定期存款等(是指银行法(1981年法律第59号,包括其后的修改版)第2条第4款规定的定期存款等。以下亦同。)的收取有所不同,请勿将非汇款用资金汇入该账户,并且汇入汇款准备金账户的款项不发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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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条(使用状况的确认等)

        • 1. 客户可以在我公司移动应用程序或我公司网站确认汇款准备金账户出入款记录、汇款准备金账户的汇款准备金余额、本服务使用记录。
        • 2. 我公司在相当期间内保存有关客户使用本服务的记录。万一我公司与客户之间就本服务使用内容发生疑义的,应以我公司记录作为正当内容进行处理。

         

         

        第10条(退还汇款准备金)

        • 1. 使用本服务的客户,可以通过使用移动应用程序的方法或我公司网站的方法以及其他办理我公司规定的手续的方式,从汇款准备金账户中将汇款准备金退款。
        • 2. 前款的退款方法应仅限定为向以客户名义开户的银行存款账户转账。
        • 3. 客户在前两款的退款时,应支付第38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取款手续费。
        • 4. 我公司通过从退还的汇款准备金中扣除前款的取款手续费的方法,收取取款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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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0-2条(暂无汇款计划的汇款准备金的退还)

          • 1. 在客户的汇款准备金存放于账户中经过一定期间,或者汇款准备金余额超过100万日元时,我公司可能就客户的汇款计划进行询问。若客户未就具体汇款计划作出回复或者无法与客户取得联系等,我公司判断汇款准备金的全部或部分不存在具体汇款计划时,我公司有权对汇款准备金的全部或部分进行退款。在此情况下,退款应在履行我公司所规定的手续后,在我公司本部,以我公司规定的方式进行。
          • 2. 作为前款退款所需费用,客户应承担第38条第1款第5项规定的退款手续费。我公司将通过从拟退款的汇款准备金中扣除退款手续费的方式收取该手续费。但是,退款手续费的金额超过汇款准备金账户余额的,客户应另行支付退款手续费。另外,退款手续费的金额超过汇款准备金账户余额时,客户不另行支付手续费导致不能退款的,或者因其他理由不能向客户指定的金融机关账户退款的,我公司对由此产生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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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1条(密码管理等)

            • 1. 关于本服务的使用,在使用移动应用程序或我公司网站时,客户应自行负责,对用户名以及登录密码及交易密码(以下与用户名统称为“密码等”)进行严格管理,避免让第三方知晓,也不得向第三方出借、委托保管、转让或用于担保。
            • 2. 客户遗忘密码等,或可能被第三方知晓的,应立即按照我公司规定的方法,办理密码等变更手续。
            • 3. 对于因客户违反第1款规定,或客户使其密码等被第三方知晓,导致该客户遭受的损害,我公司应不承担任何责任。
            • 4. 作为登录密码和交易密码,客户不能使用与用户名、我公司为识别客户发行的号码(以下简称“客户号码”)、客户电子邮件地址相同的内容,不能使用仅由数字、英文大写字母、英文小写字母、符号中任一种组成的内容,不能使用由8位以上连续数值构成的内容以及其他我公司认为不适当的内容。另外,建议避免使用电话号码等容易让他人推测的号码,同时每隔一定期间进行变更。
            • 5. 客户可在我公司移动应用程序或我公司网站,按比照我公司规定的手续,随时变更密码等。于此情形,按照第13条规定的方法,对客户进行本人确认。
            • 6. 客户遗忘密码等的,请按照我公司规定的手续。另外,无法通过密码等进行本人确认的,可通过按我公司规定的方法,向我公司通知必要事项的方式,申请发行临时登录密码。我公司收到该申请后,同意发行临时登录密码的,将向该客户发行该临时登录密码。收到临时登录密码的该客户,请办理(1)将临时登录密码变更为登录密码的手续,及(2)重新设定交易密码的手续。
            • 7. 客户连续输入与已注册的登录密码或交易密码不同的密码超过我公司规定的次数时,我公司在我公司规定的期间内,停止处理密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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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2条(汇款卡及储蓄卡的管理等)

              • 1. 我公司将向申请使用汇款卡汇款服务的客户借出汇款卡。此外,我公司将向申请使用网络汇款服务并希望使用储蓄卡的客户借出储蓄卡。
              • 2. 汇款卡和储蓄卡的所有权归我公司所有,客户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使用管理汇款卡和储蓄卡以及在这些卡上显示的客户姓名、客户编号等(以下简称“卡信息”)。
              • 3. 除为了使用国际汇款服务的目的外,客户不得使用汇款卡和储蓄卡。
              • 4. 客户不得将汇款卡或储蓄卡向第三方借出、委托管理、转让或用于担保,也不得让第三方委托管理或使用卡信息。
              • 5. 客户不得伪造或变造汇款卡或储蓄卡,也不得让他人伪造或变造汇款卡或储蓄卡。
              • 6. 汇款卡或储蓄卡丢失、被盗、损坏、污损等或者卡信息存在丢失、非法取得、修改等情况的,客户应立即办理我公司规定的手续。此外,如因这些事由对客户造成损害的,就因此产生的损害,我公司和代理行应不承担任何责任。
              • 7. 发生前款事由时,客户可以获得补发的汇款卡或储蓄卡。
              • 8. 我公司认为出于我公司管理或保护卡信息等,而在业务上有必要时,可以变更汇款卡或储蓄卡上显示的客户编号。
              • 9. 我公司合理地认为客户违反了本规定的、客户不同意本规定的以及其他我公司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客户必须返还汇款卡或储蓄卡,或者必须剪断该卡将其销毁。
              • 10.本条的规定应追溯至客户收到汇款卡或储蓄卡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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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3条(进行移动应用程序或网络汇款时的本人确认)

                • 1. 我公司应对登录我公司移动应用程序或我公司网站的服务页面时或使用本服务时所输入的密码等,与依据第4条第2款或第5条第4款的规定事先设定的密码等进行核对,确认其一致性,以此对使用移动应用程序付款服务或网络汇款服务的客户进行本人确认。
                • 2. 经前款的本人确认后,将客户视为合法使用者处理时,即使发生该密码等被伪造、篡改、盗用或非法使用及其他事故,我公司亦将该处理相关的交易视为有效交易,对由此发生的损害,我公司及代理行应不承担任何责任。
                •  

                   

                  第14条(进行汇款卡汇款时的本人确认)

                  • 1. 我公司以客户使用汇款卡向汇款准备金账户入款完毕,对使用汇款卡汇款服务的客户进行本人确认。
                  • 2. 根据前款的本人确认,将客户视为合法使用者进行处理时,即使发生该密码等被伪造、篡改、盗用或非法使用及其他事故,我公司亦将该处理相关的交易视为有效交易,对由此发生的损害,我公司及代理行应不承担任何责任。
                  •  

                     

                    第15条(进行转账汇款时的本人确认)

                    • 1. 对于客户向我公司的汇款准备金账户的入款,我公司以用客户名义向我公司规定的金融机关的入款完毕,对使用转账汇款服务的客户进行本人确认。通过该本人确认,将客户视为合法使用者进行处理时,即使发生该汇款准备金账户被盗用或非法使用及其他事故,我公司亦将该处理的相关交易视为有效交易,对由此遭受发生害,我公司及代理行应不承担任何责任。
                    • 2. 通过前款方法入款的客户,应严格保密我公司通知的账户号码,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泄露或让其使用。客户丢失账户号码或可能被第三方知晓时,应及时通知我公司,并遵守我公司的指示。
                    •  

                       

                      第16条(本人的再确认等)

                      即使在我公司按照本规定完成本人确认后,根据关于防止犯罪收益转移的法律等及其他相关法规有必要进行本人确认时,及其他我公司认为必要时,有时会再次要求客户提供我公司指定的必要文件。

                       

                      第17条(会员信息的变更)

                      • 1. 会员对通知我公司的姓名、住址及其他会员信息进行变更时或已发生变更时,请立即按照我公司规定的方法,办理会员信息变更手续。
                      • 2. 即使通知我公司的会员信息为会员以外其他人的信息,对于客户由此遭受的损害,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 3. 客户对通知我公司的会员信息存在不完备时或已发生变更时,或者怠于向我公司进行会员信息变更手续时,对于由此导致客户遭受的损害,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  

                         

                        第18条(告知、通知的方法)

                        • 1. 客户应同意,我公司根据本规定向会员进行告知或通知的,该告知或通知通过在我公司移动应用程序或我公司网站上刊登、短信(SMS)、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方法进行。
                        • 2. 我公司向客户的电子邮件地址,电话号码`或住址发送通知时,因通讯状况、会员信息不完备或未变更及其他不归责于我公司的事由,导致该通知延期到达或未到达的,客户应同意视为于通常应到达之时到达。
                        • 3. 客户可以在我公司规定的范围内,注册多个电子邮件地址。除我公司另行规定外,我公司将客户选择的信息向客户指定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
                        • 4. 客户应同意,我公司通过我公司网站、我公司移动应用程序、电子邮件等我公司规定的电子方式交付各种规定、各种说明书(包括修订版)、各种指南、合同内容、交易记录等内容,以此代替书面交付(邮寄)方式。另外,部分书面文件存在通过书面方式交付(邮寄)的情况。
                        •  

                           

                          第19条(禁止转让、设定抵押等)

                          • 1. 未经我公司事先同意,客户不能就与我公司交易项下的地位及其他涉及与我公司交易的任何权利转让、出借、设定抵押及设定其他第三方权利,不得让第三方使用。
                          • 2. 即使客户违反前款规定,对于客户由此遭受的损害,我公司应不承担任何责任。
                          •  

                             

                            第20条(排除反社会性势力)

                            • 1.客户声明并承诺,客户自身及自身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等,目前及将来均不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黑社会组织、黑社会组织成员、脱离黑社会组织成员不满5年者、黑社会组织预备成员、黑社会组织关联企业、总会屋、标榜社会运动等流氓团体、或特殊智能黑社会组织等以及其他与上述情况相符的人员(以下将此类人员称为“黑社会组织成员等”),且不符合以下各项中任何一项:
                            • (1)被证实与黑社会组织成员等控制经营的公司有关。
                              (2)被证实与黑社会组织成员等实际控制经营的公司有关。
                              (3)涉及以为自身、自身公司或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以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等为目的,而非法利用黑社会组织成员等的行为。
                              (4)涉及参与向黑社会组织成员等提供资金或便利等行为。
                              (5)董事会成员或实际参与经营者与黑社会组织成员等有着应受到社会批判的关系的。
                              • 2. 客户承诺不亲自且不会利用第三方进行以下任意一项行为。
                              • (1)暴力性要求行为
                                (2)超出法律责任的非法要求行为
                                (3)交易时有恐吓言行,或使用暴力行为
                                (4)散布谣言,造假,或采用威胁行为,损坏我公司信誉,或妨碍我公司业务的行为。
                                (5)上述任意一项类似的行为。
                              • 3. 如因客户违反前两款承诺而给我公司造成损失的,客户需承担赔偿该损失的义务。
                              •  

                                 

                                第21条(会员注册注销、交易限制)

                                • 1. 客户可通过我公司所规定的相关手续,注销会员注册。
                                • 2. 客户符合下列各项情形之一的,我公司可在不事先通知客户的情况下,立即停止全部或一部分的服务,或者注销会员注册。依据本款注销会员注册时汇入账户的汇款准备金的处理应按照第5款的规定执行。此外,在此情况下,我公司可能存在不能回答客户全部或部分停止本服务或注销会员注册的理由的情形。
                                • (1) 申请开始止付或破产程序、民事再生程序、公司重整手续或特别清算手续的;
                                  (2) 被发送临时扣押、保全扣押或扣押的命令、通知的;
                                  (3) 开始继承的;
                                  (4) 去向不明的;
                                  (5) 超过2年未使用本服务的;
                                  (6) 本服务被用于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的行为(包括网络赌场中的赌博等犯罪行为),或被认为有这种可能性的;
                                  (7) 判明本人实际不存在,或判明会员注册并非客户本意的;
                                  (8) 判明登记内容有虚假,或判明提交资料不真实的;
                                  (9) 虽然为进行第16条规定的本人再确认等而再度要求提出必要材料(在留卡等),却未提交的(包括在我公司规定的日期前未与我公司联系的情形、向客户登记地址发送的要求提供文件的通知未送到被退回我公司的情形以及与登记的电话号码等联系不上的情形等);
                                  (10) 符合与我公司的各项交易规定的解约事由之一的;
                                  (11) 违反本规定和各项交易规定的;
                                  (12) 违反或合理怀疑违反上条第1款或第2款约定的;
                                  (13) 根据第40条第1款规定,在要求协助交易监控问询调查或根据该条第2款规定要求提交问询调查结果佐证资料的情况下,对交易问询调查予以拒绝,或未提交问询调查结果佐证资料的(包含未在我公司规定的日期前联系我公司的、向客户登记住址投递要求提交的通知书未送达成功而退回我公司的、通过登记的电话号码无法取得联系等情况。)
                                  (14) 根据第40条规定,进行监控或调查的结果,我公司认为必要时;
                                  (15) 使用第三方的资金进行汇款时
                                  (16) 除上述各项所示的内容外,发生我公司有必要停止服务的相当事由的。
                                  • 3. 由于依据前款停止本服务或注销会员注册导致会员遭受损害的,我公司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 4. 由于本服务依据本条第2款被停止,客户要求注销会员注册的,请按照我公司规定的方法提出申请。于此情形,我公司有时会要求提供另行规定的进行本人确认所需的文件及其他必要文件等。
                                  • 5. 根据本规定办理会员注册注销手续时,汇款准备金账户中有余额的,我公司将向客户进行余额的退款。在此情况下,汇款准备金的退款应在履行我公司所规定的手续后,在我公司本部,以我公司规定的方式进行。
                                  • 6. 作为前款退款所需费用,客户应承担第38条第1款第5项规定的退款手续费。我公司将通过从拟退款的汇款准备金中扣除退款手续费的方式收取该手续费。但是,退款手续费的金额超过汇款准备金账户余额的,客户应另行支付退款手续费。另外,退款手续费的金额超过汇款准备金账户余额时,客户不另行支付手续费导致不能退款的,或者因其他理由不能向客户指定的金融机关账户退款的,我公司对由此产生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  

                                     

                                    第22条(成年监护人的备案)

                                    • 1. 依据家庭法院的审判,客户开始接受辅助、保佐、监护的,请立即将成年监护人等姓名及其他必要事项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备案。
                                    • 2. 依据家庭法院的审判,被客户选任了任意监护监督人的,请立即将任意监护监督人的姓名及其他必要事项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备案。
                                    • 3. 客户已经接受辅助、保佐、监护开始的审判的,或被选任了任意监护监督人的,也请按照与第1款和第2款同样的形式进行备案。
                                    • 4. 客户关于第1款至第3款的备案事项发生取消或变更的,同样请进行备案。
                                    • 5. 在进行本条第1款至第4款备案前,客户因未进行该备案遭受的损害,我公司应不承担任何责任。
                                    •  

                                       

                                      第23条(关于系统故障、灾害等的免责事项)

                                      • 1. 对于客户和第三方因下列各项事由遭受的损害,我公司应不承担任何责任:
                                      • (1) 由于天灾、火灾、暴乱等不可抗力、客户或通讯运营商等第三方的通信仪器、线路、电脑故障或电话故障等或者法院等官方机构采取的措施等,非归责于我公司的事由,而发生本服务提供迟延、无法提供等的;
                                        (2) 虽然我公司系统运营整体采取了相当安全的措施,但由于终端机、通讯线路或电脑等发生故障,导致本服务提供迟延或无法提供的;
                                        (3) 其他由于收汇人姓名有误等应归责于客户或第三方责任的事由,发生本服务提供迟延或无法提供的。
                                        • 2. 虽然我公司采取了相当安全的措施,但由于公用电话线路、专用电话线路、互联网及其他通讯线路等通讯回路被盗听等,导致客户的密码等交易信息泄漏的,对于由此遭受的损害,我公司应不承担任何责任。
                                        •  

                                           

                                          第24条(责任)

                                          • 1. 我公司及代理行不对客户因本服务遭受的任何附随的、间接的或派生的损害或逸失利益承担任何责任。 但是,我公司或代理行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不在此限。
                                          • 2. 我公司和代理行在提供本服务时,对超出(1)客户支付的汇款及汇款手续费总金额,或者(2)客户收取的收汇款项金额之损害不承担责任。但是,我公司或代理行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不在此限。
                                          • 3. 对于因通过本服务汇款的款项之汇款目的地国家法律等,不涉及我公司管理之事由发生的迟延、未到账、未付款或付款不足等,我公司和代理行应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是,我公司或代理行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不在此限。
                                          •  

                                             

                                            第25条(规定的参照适用)

                                            与本服务相关的我公司与客户之间的交易有关的、本规定中未作规定的事项,应依照各项交易的规定等我公司另行规定的内容执行。我公司另行作出的规定等刊登在我公司移动应用程序或我公司网站上。

                                             

                                            第26条(规定的变更)

                                            我公司有时会变更本规定的内容。于此情形,我公司在生效日前将变更本规定之事宜、变更的生效日及变更内容通过在我公司移动应用程序或我公司网站上刊登的方式进行周知,生效日以后依据变更后的内容执行。

                                             

                                            第27条(适用法律及协议管辖)

                                            • 1. 我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本规定项下交易适用日本国法律。
                                            • 2. 在我公司与客户之间,就本规定有必要进行诉讼的,第一审专属的管辖法院为东京地方法院。
                                            • 3. 本规定的翻译文本与日文文本在解释上有分歧的,应优先适用日文文本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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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8条(个人信息的管理)

                                              • 1. 客户应同意我公司按照我公司的《个人信息保护方针》和《个人信息管理》管理客户的个人信息。
                                              • 2. 我公司的《个人信息保护方针》和《个人信息管理》刊登于我公司移动应用程序或我公司网站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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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8-2条(有关SBI Remit NEOBANK的特别规定)

                                                • 1. 使用SBI Remit NEOBANK的客户同意我公司向SSNB提供根据第 4 条进行本人确认的相关信息。此外,客户同意我公司在提供本服务或SBI Remit NEOBANK服务所需的范围内向SSNB提供客户的信息。
                                                • 2. 使用SBI Remit NEOBANK的客户同意在SSNB完成开户时,由SSNB通知我公司、接收公司及监管团体客户的银行账户名称和帐号。
                                                • 3. 使用SBI Remit NEOBANK的客户向汇款准备金账户存款,仅可从客户名下的 SSNB 账户进行转账。此外,准备金账户只可存入日元。
                                                • 4. 使用SBI Remit NEOBANK的客户同意,我公司的受托人为了确认委托费用,或者为了该受托人确认介绍会员的汇款情况之目的,我公司可以向该受托人披露客户的汇款信息。
                                                • 5. 如我公司从监管团体处收到有关使用SBI Remit NEOBANK客户的归国联络表,我公司会将该归国联络表与SSNB共享。
                                                • 6. 如使用SBI Remit NEOBANK的客户符合第21条第2款第4项或第9项规定的情形,我公司将向SSNB通知该情况。
                                                • 7. 使用SBI Remit NEOBANK的客户需支付规定的转账手续费和事务处理手续费。手续费可以通过以下网址确认。
                                                  (URL:https://www.remit.co.jp/kaigaisoukin/exchangeratecommission/commission/
                                                  我公司可在我公司网站上事先通知变更日期和变更内容后,变更本款规定的手续费。
                                                  (1) 转账手续费是在申请国际汇款服务时,将客户SSNB账户中的结算资金转入汇款准备金账户时所需的费用,于汇款金额及汇款手续费之外另行从客户的SSNB账户中扣除。
                                                  (2) 事务处理手续费是指客户使用期间的服务、回国时的账户注销、回国后向本国汇款的手续等事务性手续所需的费用,将于开户的次月从客户的SSNB账户中扣除。
                                                • 8. 如客户符合下列各项之一,SSNB为通过我公司向客户返还其SSNB账户余额,可能会将客户SSNB账户中的全部余额划转至我公司名下。在此情况下,我公司应将自SSNB划转的客户SSNB账户全部余额汇款至客户的汇款准备金账户,并在完成该汇款后,将客户的全部汇款准备金退款给客户。在此情况下,汇款准备金的退款应在履行我公司所规定的手续后,在我公司本部,以我公司规定的方式进行。
                                                  (1)客户履行我公司及SSNB规定的手续后回国的;
                                                  (2)客户符合SSNB规定的账户解约事由的(不包括前项所列情形)。
                                                • 9. 作为前款退款所需费用,客户应承担第38条第1款第5项规定的退款手续费。我公司将通过从拟退款的汇款准备金中扣除退款手续费的方式收取该手续费。但是,退款手续费的金额超过汇款准备金账户余额的,客户应另行支付退款手续费。另外,退款手续费的金额超过汇款准备金账户余额时,客户不另行支付手续费导致不能退款的,或者因其他理由不能向客户指定的金融机关账户退款的,我公司对由此产生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  

                                                   

                                                  第2章(国际汇款服务)

                                                   

                                                    第29条(移动应用程序汇款服务或网络汇款服务的申请)

                                                    • 1. 使用移动应用程序汇款服务或网络汇款服务应由客户启动移动应用程序或访问我公司网站,根据我公司规定的方法和操作顺序进行。另外,提出汇款申请时需填写汇款目的和通过密码等进行本人确认。
                                                    • 2. 我公司收到客户发送的汇款申请时,按照第13条的规定,认定系客户本人汇款申请的,我公司向客户终端发送有关收到的申请内容的回信。
                                                    • 3. 客户对依据前款做出的回信内容进行确认,其内容正确的,请按照我公司规定的手续,向我公司发送确认答复。另外,客户可以按照我公司规定的手续变更或取消该申请内容。
                                                    • 4. 客户应尽快作出前款规定的对我公司的答复。该答复在我公司规定的时间内未到达我公司的,我公司将对该汇款申请按客户取消处理。
                                                    • 5. 第3款的答复在我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我公司,且在我公司电脑处理结束之时,客户进行的移动应用程序汇款服务或网络汇款服务的汇款申请完成。
                                                    • 6. 我公司在前款的汇款申请完成后,根据我公司规定的标准确认该申请内容,认为没有问题的,我公司同意该客户的汇款申请。但是,即使我公司对申请内容的确认结果,考虑到入款手续费及汇款手续费等,认为客户申请的金额的汇款不能执行的,可以视为存在与客户的该申请内容最接近的金额的汇款申请而同意客户的汇款申请,客户事先同意申请汇款的内容会被变更。
                                                    • 7. 我公司应将前款同意通知客户,在客户应收到该通知时,我公司与客户之间关于国际汇款委托的合同(以下简称“汇款合同”)应成立。
                                                    • 8. 第6款的确认结果,认为申请内容有问题的,我公司不同意该汇款申请,视为客户取消申请。另外,我公司应按照我公司规定的方法向客户通知该确认结果。
                                                    • 9. 客户负责确保客户进行交易所使用的终端的正常运行环境。我公司并不对客户用于交易的终端正常运行进行保证。万一因终端未正常运行导致遭受损害的,我公司亦不对该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 10. 除由于依据本条规定视为汇款申请被取消而遭受的损害外,对于因客户输入内容错误、申请内容不完备而遭受的损害,我公司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第30条(移动应用程序汇款所需的汇款准备金账户入款)

                                                  • 1. 客户按照前条申请移动应用程序汇款服务汇款时,应按照申请该汇款时选择的方法,向汇款准备金账户汇入该汇款所需金额的汇款准备金。我公司在汇款准备金不足的情况下,对我公司不实施该汇款不承担责任。
                                                  • 2. 截止至入款期限(该期限为我公司休息日的,为下一个工作日),我公司未能确认客户向汇款准备金账户入款的,视为客户取消了该移动应用程序汇款服务的汇款申请。
                                                  •  

                                                     

                                                    第31条(向网络汇款所需汇款准备金账户入款)

                                                    • 1. 客户按照第29条申请网络汇款服务汇款时,应按照申请该汇款时选择的方法,向汇款准备金账户入款该汇款所需金额的汇款准备金。我公司在汇款准备金不足的情况下,对我公司不实施该汇款不承担责任。
                                                    • 2. 客户申请网络汇款服务的汇款的,选择了从便利店向汇款准备金账户入款的方法时,应在该汇款申请完成后,在我公司规定的期限(以下简称“入款期限”)内,将汇款金额加上第38条规定的所需手续费后的金额,存入汇款准备金账户。
                                                    • 3. 截止至入款期限(该期限为我公司休息日的,为下一个工作日),我公司未能确认客户向汇款准备金账户的入款的,视为客户取消了该网络汇款服务的汇款申请。
                                                    •  

                                                       

                                                      第32条(事先注册式国际汇款服务的申请)

                                                      • 1. 使用事先注册式国际汇款服务的客户,按照符合使用服务的方法向汇款准备金账户入款的,我公司视为客户已申请向客户事先注册的收汇人汇款。
                                                      • 2. 前款入款在我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实施,且在我公司的计算机处理结束时,客户的事先注册式国际汇款的汇款申请完成。
                                                      • 3. 我公司在前款汇款申请完成后,根据我公司规定的标准对该申请内容进行确认,认为没有问题的,同意客户的汇款申请。
                                                      • 4. 我公司应将前款规定的同意通知客户,并在客户应收到该通知时,我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汇款合同成立。
                                                      • 5. 前款确认的结果,认为申请内容有问题的,我公司不同意该汇款申请,视为客户取消申请。另外,我公司将以我公司规定的方法通知客户上述确认的结果。
                                                      • 6. 除由于依据本条规定视为汇款申请被取消而遭受的损害外,对于因客户输入内容错误、申请内容不完备而遭受的损害,我公司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  

                                                         

                                                        第33条(实施汇款)

                                                        • 1. 汇款合同成立时,我公司应迅速自行或通过代理行实施汇款手续。
                                                        • 2. 客户同意,在我公司实施汇款手续之际,(ⅰ)以提供国际汇款服务为目的;(ⅱ)基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共同实施市场营销为目的;(ⅲ)由于洗钱以及恐怖活动融资对策及其他法律法规或者行政方面的要求,我公司有时会将客户的信息披露给代理行及中转国际汇款的金融机构。同时,客户同意,仅限于在上述各项目的下,代理行与其他代理行、母公司或关联公司(包括未在日本国内设立的公司)共有该信息。
                                                        • 3. 对于依前款的处理而遭受的损失或损害,除我公司或代理行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外,我公司和代理行应不承担任何责任。
                                                        • 4. 单笔汇款上限金额,一定期间的汇款上限额以及最大交易次数由我公司以下的URL另行规定为准。
                                                          (URL: https://www.remit.co.jp/kaigaisoukin/service/flowindividual/
                                                          (URL: https://www.remit.co.jp/kaigaisoukin/service/flowcorporation/
                                                        • 5. 我公司自汇款合同成立之时起,按照以下URL规定的国际汇款标准履行期间,完成向代理行的国际汇款。
                                                          (URL: https://www.remit.co.jp/correspondent/
                                                        •  

                                                           

                                                          第34条(汇款收汇)

                                                          • 1. 关于客户根据本规定进行的汇款款项的收取,应遵守代理行的规定。客户充分理解并事先同意,在收汇人领取该汇款款项时,由于汇款目的地国家或代理行的情况,除我公司规定的手续费外,还可能另外产生手续费。另外,客户可在以下的我公司网站确认《汇款方法及各国/各代理店的限制事项》。
                                                            (URL: https://www.remit.co.jp/kaigaisoukin/remittancearea/
                                                          • 2. 收汇人在第33条第5款的国际汇款完成时,可在代理行收取该汇款相关款项。但是,在以下情况下,从汇款合同成立起到收汇人可实际收取款项时为止,可能需要数天,关于这一点,请客户事先同意:
                                                          • (1)在代理行的营业时间以外的;
                                                            (2)在代理行,系统处理需要一定天数的;
                                                            (3)根据代理行的判断,汇款被暂停的;
                                                            (4)除上述各项规定的情况外,因汇款目的地国家、代理行的特有的事项导致收汇需要一定手续的。
                                                            • 3. 关于客户汇款申请的状况,可在我公司网站或第49条规定的我公司咨询窗口(以下简称“咨询窗口”)确认。
                                                            •  

                                                               

                                                              第35条(参考号)

                                                              • 1. 作为收汇的方法,客户选择在代理行的营业网点收汇的,我公司或代理行应向客户或收汇人通知我公司或代理行发行的参考号(以下简称“参考号”)。另外,汇款合同成立时我公司向给客户发送的号码可能与参考号不同。
                                                              • 2. 参考号在下列情况下是必要的:
                                                              • (1) 用于收汇人收取客户汇款的款项(根据当地国家法律需要收汇的);
                                                                (2) 客户为了根据第34条第3款确认汇款情况的;
                                                                (3) 客户为了根据第39条取消汇款申请或解除汇款合同的。
                                                                • 3. 客户应以与第11条第1款规定的方法相同的方法管理参考号,并使收汇人作相同管理。该参考号可能被第三方知晓的,请立即按照我公司规定的方法联系我公司。对于因该客户和收汇人使第三方知晓该参考号,导致客户或收汇人在进行该联系前遭受的损害,我公司应不承担任何责任。
                                                                • 4. 向收汇人通知参考号事宜,应由客户自行负责进行,我公司无任何义务向收汇人通知参考号,对于因收汇人未收到参考号的通知导致客户或收汇人遭受的损害,我公司应不承担责任。
                                                                •  

                                                                   

                                                                  第36条(汇款合同的解除)

                                                                  • 1. 在收汇人收取该汇款合同标的的款项前,我公司认为符合下列各项之一的,可立即解除汇款合同。另外,请客户事先同意,我公司有可能不能告知客户解除此汇款合同的原因。于此情形,客户申请汇款的款项及第38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汇款手续费相当金额将汇入客户的汇款准备金账户(入款手续费相当金额不予退还)。另外,由于属于第1项或第4项规定的情形,导致我公司解除汇款合同的,我公司不退还客户申请汇款的款项及汇款手续费相当金额,请客户事先同意:
                                                                  • (1) 客户的汇款违反日本的外汇相关法规时或日本政府停止外汇交易时;
                                                                    (2) 发生或可能发生战争、内乱、自然灾害、劳动争议、暴动、恐怖事件、罢工等时;
                                                                    (3) 代理行发生或可能发生资产冻结、止付、破产程序开始事由、民事再生开始事由、公司重整程序开始事由、特别清算开始事由及其他破产手续开始事由等时;
                                                                    (4) 发生判明客户汇款涉及犯罪等相当事由时;
                                                                    (5) 其他根据代理行的判断,汇款被拒绝时;
                                                                    (6) 发生第21条第2款各项规定的事由时。
                                                                    • 2. 无论前款规定,在代理行的营业网点收汇的方法中,汇款合同成立后经过90天(包括该日),收汇人仍未领取该款项时,作为该汇款合同标的的款项将由代理行保管,收汇人将不能领取该款项。客户需办理第39条规定的汇款合同取消手续,以便接受该款项的退款。
                                                                    • 3. 对于因前两款规定的汇款合同解除导致客户遭受的损失、损害,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  

                                                                       

                                                                      第37条(国际汇款服务的汇兑)

                                                                      • 1. 客户对我公司的国际汇款服务的汇款申请应用日元进行。
                                                                      • 2. 客户申请汇款时按照我公司规定的货币(以下简称“收汇货币”)指定收取金额。但是,尽管有该指定,向收汇人的支付有时在兑换为代理行规定的货币(以下简称“第二次兑换”)后进行。
                                                                      • 3. 根据前款,按照收汇货币指定收款金额时,兑换所使用的兑换汇率为汇款合同成立时以下URL表示的汇率。另外,汇款合同成立之时是指,我公司对该客户申请内容进行确认后,我公司认为没有问题并同意该申请之时,请注意,不一定为客户完成汇款申请之时。但在代理行的营业网点收汇的方法中,自汇款合同成立后经过45天之日(包括该日)起至经过90天之日(包括该日)为止的期间内,支付汇款款项时使用的兑换汇率为该支付时的兑换汇率。
                                                                        (URL: https://ires.remit.co.jp/IRESWeb/Exchange_Rate.jsf
                                                                      • 4.我公司向客户通知客户申请国际汇款服务时适用的兑换汇率。
                                                                      • 5. 在进行第2款但书规定的第二次兑换时,客户汇款的款项先兑换成收汇货币,之后再到代理行兑换成该代理行规定的其他货币进行第二次兑换。第二次兑换所使用的兑换汇率为该代理行独自设定的汇率。
                                                                      •  

                                                                         

                                                                        第38条(手续费等)

                                                                        • 1. 客户在使用国际汇款服务之际,应支付我公司规定的以下手续费。另外,手续费可在以下URL上确认。
                                                                          (URL:https://www.remit.co.jp/kaigaisoukin/exchangeratecommission/commission/
                                                                        • (1) 汇款手续费
                                                                          (2) 入款手续费
                                                                          (3) 取消汇款手续费
                                                                          (4) 取款手续费
                                                                          (5) 退款手续费
                                                                          • 2. 前款第1项的汇款手续费是实施汇款所需费用,应在国际汇款服务的汇款申请时从客户向汇款准备金账户入款的金额中扣除。
                                                                          • 3. 第1款第2项的入款手续费是向汇款准备金账户入款所需的费用,应从汇款准备金账户入款的金额中扣除。
                                                                          • 4. 第1款第3项的取消汇款手续费是客户输入错误或申请内容不完备而无法执行汇款时所需的费用,应从退还到汇款准备金账户的款项中扣除。
                                                                          • 5. 第1款第4项的取款手续费是将汇款准备金账户中的款项汇到客户的银行账户时所需的费用,应从该汇款相关的款项中扣除。
                                                                          • 6. 第1款第5项的退款手续费是指根据第10-2条第1款、第21条第5款及第28-2条第8款的规定的汇款准备金的退款所需费用,该费用将从拟退款的汇款准备金中扣除。另外,如汇款准备金账户中无余额,将根据我公司规定的方式另行收取该费用。
                                                                          • 7. 关于第1款规定的手续费,我公司会在我公司网站上事先告知变更日期及变更内容后进行变更。
                                                                          •  

                                                                             

                                                                            第39条(汇款申请的取消等)

                                                                            • 1. 客户仅在代理行同意的情况下,可取消汇款申请及解除汇款合同。
                                                                            • 2. 依据前款,客户取消汇款申请或解除汇款合同时,我公司用日元将该汇款的款项以及相当于汇款手续费的金额,退还到客户的汇款准备金账户中。于此情形,不退还相当于入款手续费的金额。但是,根据代理行,可能存在不退还汇款手续费或需要负担取消汇款手续费的情况。
                                                                            • 3. 在代理行的营业网点收汇的方法中,自汇款合同成立后经过90天(包括90天),因收汇人仍没有领取该款项,依照第36条第2款, 在收汇人不能领取该款项而解除后,相当于汇款手续费和入款手续费的金额不予退还。
                                                                            •  

                                                                               

                                                                              第40条(实施交易监控)

                                                                              • 1. 我公司为确保遵守关于防止犯罪收益转移的法律等以及其他相关法规,根据我公司制定的基准,对客户的国际汇款服务使用情况等实施监控。在我公司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电话等我公司规定的方法,对客户的汇款目的,与收汇人的关系及客户的收入情况等进行问询调查。
                                                                              • 2. 根据前款问询调查的结果,在我公司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客户提交我公司认为恰当的资料,以证实前款问询调查的内容。
                                                                              • 3. 根据前两款调查的结果,根据我公司的判断,可以针对该客户,调整可汇款金额,或者根据第21条停止使用国际汇款服务或取消会员注册。
                                                                              •  

                                                                                 

                                                                                第3章(国际汇款收汇服务)

                                                                                 

                                                                                第41条(网络汇款收汇申请)

                                                                              • 1. 网络汇款收汇申请应由客户通过访问我公司网站等,按照我公司规定的方法和操作顺序进行。另外,进行网络汇款收汇申请时,需填写汇款目的和通过密码等进行本人确认。
                                                                              • 2. 我公司收到客户发来的网络汇款收汇申请,按照第13条规定,认定是客户提出的申请时,我公司向客户终端发送收到的网络汇款收汇申请内容的回信。
                                                                              • 3. 客户对依据前款作出的回信内容进行确认,其内容正确的,请按照我公司规定的手续,向我公司发送已确认的答复。另外,变更或取消该申请内容的,请按照规定的手续变更或取消该申请内容。
                                                                              • 4. 请及时作出前款规定的对我公司的答复。答复在我公司规定的时间内未到达我公司的,按照该申请被取消处理。
                                                                              • 5. 第3款的答复在我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我公司,且在我公司电脑处理结束之时,客户进行的国际汇款收汇服务的网络汇款收汇申请完成。
                                                                              • 6. 我公司在前款的网络汇款收汇申请完成后,根据我公司规定的标准确认该申请内容。经对该申请内容确认后,我公司认为没有问题的,我公司同意客户的申请。在作出该同意之时,我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收汇合同应成立。另外,我公司应按照我公司规定的方法向客户通知该确认结果。
                                                                              • 7. 在收汇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而成立后,客户不能解除收汇合同。
                                                                              • 8. 网络汇款收汇申请经本条第6款规定的确认后认为有问题的,我公司不同意该申请,视为申请被取消。另外,我公司应按照我公司规定的方法向客户通知该确认结果。
                                                                              • 9. 客户负责确保客户进行交易所使用的终端正常运行的环境。我公司并不对客户进行交易所使用的终端正常运行进行保证。万一因终端未正常运行导致遭受损害的,我公司亦不应对该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 10. 除由于依据本条规定视为收汇申请被取消而遭受的损害外,对于因客户输入内容错误、申请内容不完备而遭受的损害,我公司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  

                                                                                 

                                                                                第42条(电话方式的汇款收汇申请)

                                                                                • 1. 电话方式的汇款收汇申请应由作为会员的客户通过电话与咨询窗口联系,以我公司规定的方法进行客户信息确认和入款账户确认,在入款账户名义与客户一致的情况下实施。另外,在通过电话进行汇款收汇申请时,需要通知汇款目的及通过我公司规定的方法进行本人确认。
                                                                                • 2. 尽管有前款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公司有可能不受理客户的电话方式的汇款收汇申请:
                                                                                • (1) 客户不能通过我公司规定的方法提供各种确认事项所需要的信息时;
                                                                                  (2) 前款汇款目的违法时;
                                                                                  (3) 交易需要日本的外汇及征税相关法规规定的政府机关发布的公文或许可等时,未能在我公司规定期限内提交证明该许可等的文件时。
                                                                                  • 3. 客户同意,我公司在收到电话方式的汇款收汇申请时,可能会出于洗钱及恐怖活动融资对策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或者行政方面的要求,我公司会将客户的信息披露给代理行。另外,客户同意,代理行与其他代理行、母公司或关联公司共有该信息。
                                                                                  • 4. 因前款处理造成的损失或损害,除因我公司故意或严重过失造成的外,我公司应不承担任何责任。
                                                                                  •  

                                                                                     

                                                                                    第43条(收汇)

                                                                                    • 1. 对于已成立的收汇合同中的收汇款项金额扣除下款规定的手续费后的金额,当该收汇合同在当日下午3点以前成立的,我公司在合同成立日的下一个营业日向事先注册的以客户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转账;当该收汇合同在当日下午3点以后成立的,我公司在合同成立日的下下个营业日向事先注册的以客户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转账。
                                                                                    • 2. 与收汇有关的手续费按照我公司另行规定的内容执行。另外,手续费可在以下URL上确认。
                                                                                      (URL: https://www.remit.co.jp/kaigaisoukin/exchangeratecommission/commission/
                                                                                    • 3. 单笔收款上限金额,一定期间的收款上限额以及最大交易次数以我公司另行规定为准。详情请查看以下URL。
                                                                                      (URL: https://www.remit.co.jp/kaigaisoukin/service/flowindividual/
                                                                                      (URL: https://www.remit.co.jp/kaigaisoukin/service/flowcorporation/
                                                                                    • 4. 客户申请汇款收汇的,关于客户的汇款收汇情况,可通过登录我公司网站,在我公司规定的页面上进行确认。
                                                                                    • 5. 客户应同意,在我公司实施收汇之际,(ⅰ)以向客户提供本服务为目的;(ⅱ)基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共同实施市场营销的目的;(ⅲ)由于洗钱及恐怖活动融资对策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或者行政方面的要求,我公司会将客户的信息披露给代理行。另外,客户同意,仅限于在上述各项目的下,代理行与其他代理行、母公司或关联公司(包括未在日本国内设立的公司)共有该信息。
                                                                                    • 6. 对于依前款的处理而遭受的损失或损害,除我公司和代理行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外,我公司和代理行应不承担任何责任。
                                                                                    •  

                                                                                       

                                                                                      第44条(汇兑)

                                                                                      • 1. 汇款收汇应以日元支付。
                                                                                      • 2. 将汇款收汇标的的款项从当地货币兑换为日元的汇率,适用于汇款委托人进行汇款申请时代理行设定的汇率,利用该汇率进行兑换。
                                                                                      •  

                                                                                         

                                                                                        第45条(解除)

                                                                                        即使在向客户进行了汇款收汇支付后,已成立的收汇合同有误或有差异的,我公司亦可解除该交易。此时,客户应在接到请款要求后立即将该款项退还我公司。

                                                                                         

                                                                                        第4章(资金结算法规定的事项)

                                                                                         

                                                                                        第46条(关于防止误认为银行等实施的汇兑交易的事项)

                                                                                        • 客户应在充分理解并同意下述各项内容后使用本服务:
                                                                                        • (1) 本服务并非银行等实施的汇兑交易;
                                                                                          (2) 本服务并非我公司接受存款或储蓄款或者定期存款等;
                                                                                          (3) 本服务并非存款保险法(1971年法律第34号,包括其后的修改版)第53条或农水产业协同组合存款保险法(1973年法律第53号,包括其后的修改版)第55条规定的保险金支付对象;

                                                                                           

                                                                                           

                                                                                          第47条(基于本规定的合同内容)

                                                                                          • 1. 我公司处理的国际汇款金额上限为1次100万日元。
                                                                                          • 2. 我公司处理的国际汇款标准履行期间由第33条第5款规定。
                                                                                          • 3. 客户支付的手续费、报酬或者费用金额或其金额上限,或者该类金额的计算方法,由第28-2条第7款、第38条及第43条第2款规定。
                                                                                          • 4. 国际汇款采用外国货币表示的金额进行时,按照第37条及第44条规定的计算方法将该金额换算为本国货币。
                                                                                          • 5. 客户与我公司之间根据本规定成立的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不规定合同期间。另外,在注销会员注册后本合同终止。
                                                                                          • 6. 本规定所规定之合同终止时的处理如下:
                                                                                          • (1)本合同终止时的处理由第21条规定。
                                                                                            (2)汇款合同解除时的处理由第36条及第39条规定。
                                                                                            (3)收款合同解除时的处理由第45条规定。
                                                                                          • 7. 我公司为第二类资金移动业者,我公司经营的第二类资金移动业相关的计算期间为1周,提存期限为3个工作日。
                                                                                          • 8. 如发生关于本服务的不正当使用导致的损失,对于本服务的会员客户或非会员客户的损失补偿应以我公司制定的《国际汇款服务不正当使用损失补偿方针》为准。详情请查看以下URL。
                                                                                            (URL: https://www.remit.co.jp/coverage_policy/
                                                                                          •  

                                                                                             

                                                                                            第48条(履行保证金制度)

                                                                                            • 1. 我公司按照有关资金结算的法律(2009年6月24日法律第59号,包括其后的修改版)(以下简称“资金结算法”)第43条的规定,为了就对客户的汇款准备金退还债务及对客户的收汇款项支付债务提供担保,在汇入汇款准备金账户的汇款准备金金额及收汇款项金额的总额上,加上有关资金移动业者的内阁府令第11条第6款规定的作为有关退还手续的费用的按金额数量计算的金额后的金额,为保全与此等值以上的履行保证金采取以下措施。我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汇款委托人就履行保证金享有优先于我公司的其他债务人而受偿的权利(以下简称“退还请求权”)。
                                                                                            • (a)与株式会社Aozora银行签订支付保证委托合同;
                                                                                              (b)与理索纳银行签订付款保证合同;
                                                                                              (c) 与巴西银行东京分行签订付款保证合同
                                                                                              (d)与SBI损害保险株式会社签订履行保证金保全合同;
                                                                                              (e)向东京法务局提存履行保证金。
                                                                                              • 2. 退还请求权在国际汇款服务中应归属于客户,直至收汇人实际收取汇款为止。在该收汇人实际收取汇款后,客户不能行使退还请求权。同时,在国际汇款收汇服务中,退还请求权应归属于客户。
                                                                                              • 3. 发生资金结算法第59条第2款规定的事由时,客户可以按照该条规定的退还手续接受履行保证金的退还。
                                                                                              • 4. 发生前款事由的,国际汇款服务中的收汇人不能收取汇款。万一在国际汇款服务中的收汇人收到汇款后,发生前款规定的事由,被执行退还手续的,客户必须向我公司退还相当于接受退还的履行保证金的款项。
                                                                                              •  

                                                                                                 

                                                                                                第49条(咨询窗口、投诉处理措施及争议解决措施)

                                                                                                • 邮编:〒112-0012 东京都文京区大塚二丁目9-3 住友不动产音羽大楼 4楼
                                                                                                  SBI Remit 株式会社
                                                                                                  客服中心
                                                                                                  电话:03-5652-6759
                                                                                                  电子邮件:support@remit.co.jp
                                                                                                  受理时间: (工作日) 9:00 – 18:00
                                                                                                • 2. 我公司根据资金结算法,实施下列投诉处理措施及争议解决措施。与我公司经营的有关资金移动业有关的投诉及争议,可利用下列外部机构:
                                                                                                • (1) 投诉处理措施
                                                                                                  一社团法人日本资金结算业协会“客户咨询室” 电话:03-3556-6261
                                                                                                  另外,该协会的咨询、投诉处理流程可通过下列网址进行确认。
                                                                                                  (URL:http://www.s-kessai.jp/consumer/giftcard_prica_netprica/funds_consumer_inquiry_cg.html
                                                                                                  (2) 争议解决措施
                                                                                                  东京律师协会争议解决中心 电话:03-3581-0031
                                                                                                  第一东京律师协会仲裁中心 电话:03-3595-8588
                                                                                                  第二东京律师协会仲裁中心 电话:03-3581-2249

                                                                                                   

                                                                                                   

                                                                                                  本翻译仅供客户理解使用,如本翻译与日文原文存在差异,应以日文原文内容为准。

                                                                                                   

                                                                                                  • 2010年12月13日制定
                                                                                                  • 2012年4月17日改定
                                                                                                  • 2014年4月1日改定
                                                                                                  • 2014年6月13日改定
                                                                                                  • 2016年2月18日改定
                                                                                                  • 2016年5月26日改定
                                                                                                  • 2016年6月23日改定
                                                                                                  • 2016年10月20日改定
                                                                                                  • 2017年5月18日改定
                                                                                                  • 2018年3月1日改定
                                                                                                  • 2019年1月23日改定
                                                                                                  • 2020年3月30日改定
                                                                                                  • 2020年12月8日改定
                                                                                                  • 2021年5月1日改定
                                                                                                  • 2022年5月17日改定
                                                                                                  • 2022年10月14日改定
                                                                                                  • 2023年3月30日改定
                                                                                                  • 2023年10月30日改定
                                                                                                  • 2024年1月31日改定
                                                                                                  • 2024年3月28日改定
                                                                                                  • 2024年8月1日改定
                                                                                                  • 2025年12月17日改定
                                                                                                  • 2025年12月18日改定